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,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,根据无锡市民政局、无锡市财政局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无锡市司法局、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、无锡市总工会《关于印发〈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〉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街道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员(以下简称低保人员),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,应当参加南湖家园社区工作站安排的公益劳动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参与适量的公益劳动。
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,1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站组织的公益劳动,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。
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人员,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:
(一) 全日制在校学生;
(二) 需要照顾未满3周岁婴幼儿的人员;
(三) 需要照顾家庭有危重病人的人员;
(四) 持有市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人员;
(五) 其他特定的人员。
第四条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,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,每人每月应不少于3小时。
第五条 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人员由南湖家园社区工作站统一组织、管理、安排。
第六条 公益劳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 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;
(二) 参加社区治安巡逻;
(三) 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提供服务;
(四) 为社区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;
(五) 参加其他公益性劳动。
第七条 针对参与公益劳动的低保人员,将使用领取爱心积分卡兑换爱心积分的方式进行管理。由南湖家园社区工作站根据参与情况予以建档、登记、核实、发放。由参与公益劳动的低保人员进行核对、签收。
第八条 太湖街道对公益劳动的日常开展、档案管理,进行不定期检查、复核。
第九条 本规定由太湖街道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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